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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2011年3月17日下午,在房地产广告整治规范动员会上,重庆市工商局针对一些房地产商利用广告对价格、环境、配套设施、面积等内容作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发布了“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规范房地产广告的12条规定

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

2.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3.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4.房地产项目名称应当与规划、建设、国土等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

5.房地产广告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不得以“炫富”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如最好、最佳、唯

一、第

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

7.除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销量方面的数据、满意率、市场占有率等排序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9.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10.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清楚标明最高价格。起点价格和最高价格标注的位置、字体、大小、比例应该一致。

11.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12.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明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推销境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还应当标注忠告语“购买境外房地产项目有风险,购房者应当事先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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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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